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给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模本科班学员的回信精神,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进一步做好关心关爱劳模工作,今年全总将继续组织5000名劳模疗休养。
参加人员
各省(区、市)总工会及铁路总工会、民航工会、金融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合会筹备组选派的疗休养劳模应为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其中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不低于60%),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选派的疗休养劳模可为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和省部级劳模(三者比例为3:3:4,以下简称劳模)。选派疗休养对象应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普通劳动者,重点安排生产一线特别是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艰苦的劳模和在重大工程、重点科研项目中发挥骨干作用的劳模,优先考虑从未疗休养过的劳模。
各省(区、市)总工会主管部门可组织生活能够自理、适合外出活动的65岁以上劳模,就近到本省内的全国劳模疗休养基地或省级劳模疗休养基地休养,也可采用招投标等方式并征求省(区、市)总工会疗休养主管、财务、经审等部门意见后,经集体研究确定一家符合相关标准的接待单位,人数不超过50名(含在疗休养名额内)。
疗休养时间和地点
劳模疗休养活动安排在7月至11月,每批7天(第一天为报到时间,最后一天为返程时间)。其中, 7月下旬在全总国际交流中心开展一期工匠劳模专题疗休养;10月分别组织一期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领衔人、青年技工劳模开展专题疗休养,并联合清华大学进行短期培训;其余劳模于7月至11月间分期分批到15个疗休养地点休养。
疗休养活动的组织
劳模疗休养工作在全总书记处的统一领导下,由全总劳动和经济工作部牵头组织实施。其中, 劳动和经济工作部负责组织3期专题疗休养,负责组织300名全国劳模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分3批分赴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考察国家战略实施情况(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见证改革开放40年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并分别会同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开展产(行)业特色疗休养;其它疗休养活动由相关省(区、市)总工会和劳模疗休养接待单位(疗休养基地)组织实施;65岁以上劳模就近疗休养活动由各省(区、市)总工会组织,方案需提前报全总劳动和经济工作部审定后实施。为做好劳模疗休养工作,全总将成立劳模疗休养督导组,深入各接待单位进行督促检查。
疗休养费用
在职劳模参加疗休养按出勤对待,往返路费由劳模所在单位承担,确有经济困难的,由各省(区、市)总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往返路费由全总承担。疗休养期间的食宿、交通、参观考察、人身意外保险等费用,由全总承担。65岁以上劳模就近疗休养费用,由全总根据实际接待人数统一拨付有关接待单位。
工作要求
劳模疗休养是对劳模辛勤劳动、无私奉献的褒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劳动者的关怀。各级工会和各接待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模休养工作的通知》(厅字〔2017〕19号)精神,强化责任意识,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劳模疗休养工作顺利开展。
承担接待任务的省(区、市)总工会要高度重视、积极谋划,成立劳模疗休养工作组织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制定劳模疗休养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做好统筹安排;要督促接待单位认真落实疗休养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劳模疗休养工作安全、优质、高效进行。
派出疗休养劳模的省(区、市)总工会要认真做好疗休养劳模选派工作,甄别劳模的身份、年龄,掌握劳模的身体健康状况,安排适合外出活动的劳模参加疗休养,不得安排其他人员(包括劳模的家属或随员)参加;要引导劳模做文明出行、勤俭节约、遵纪守规的模范,展示新时代劳模的良好精神风貌;要强化领队的责任意识,选派一名服务意识强的工作人员带队,认真做好劳模疗休养活动期间的协调服务工作。
各接待单位(疗休养基地)要把组织好劳模疗休养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制定详细接待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热情周到地做好劳模接待服务工作;要将劳模疗休养与劳模综合素质提升有机结合,增加形势报告、学习培训、读书交流、劳模讲堂、健康讲座等内容,适量安排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等考察交流活动;要认真组织好劳模疗休养活动,主要负责同志和医务人员要全程陪同,跟踪服务;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有关要求,安排好劳模疗休养期间的食宿,既让劳模生活上舒心满意,又避免浪费现象发生;要积极争取公安交管、旅游、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支持,确保劳模疗休养接待任务圆满完成。
各省(区、市)总工会须统一组织劳模前往相关接待单位报到,并通知参加疗休养劳模携带荣誉奖章和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