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七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师人社发〔2016〕17号)的规定,对申请2018年度第七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事项通知如下。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事项
一、申请定点零售药店须具备的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在申请时的地点正式营业满一年以上;
(二)药店所在区域实际定点药店数量与师社保经办机构制定发布的定点零售药店规划存在空缺,且与已定点药店直线距离不小于200米;
(三)机构独立设置(不设于超市、仓储商场内),经营场所布局合理,零售药店面积市区不低于80平方米、团场不低于60平方米,有一定仓储能力;
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营业地点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不少于3年;
(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政策,有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和优质服务;
(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兵团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六)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有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七)必须有2名及以上药师职称(含)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营中药饮片的,其中1人应有中药专业相应资格。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含)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 1名营业人员,营业员具备医药商品购销员职业资格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八)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九)有完善的药品销售信息管理系统、药品进销存信息管理系统,已实时录入全部环节数据并可查询不少于3个月数据,且与原始票据核对数据一致。管理系统具备与医保系统接口条件,能提供销售药品机打费用明细清单;
(十)具有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所必须的设施设备,药品陈列符合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且功能分类清晰、分类标识清晰、价格标示规范,药品专柜陈设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处方药、非处方药品必须分别陈列;
(十一)药店经营药品数量达到1000种,基本药物配备率要达到80%,医保目录内药品占经营总药品的比例要达到90%(西药种类按通用名计算、中成药种类按药品标准中的正式名称计算);
(十二)严禁陈列和销售生活用品、化妆品、食品等非医药用品;
(十三)遵守《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医疗机构与其职工已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四)近一年内未受到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申请定点零售药店须提交的资料:
经过自查具备上述规定条件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专业零售药店,可向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书和七师定点零售药店准入条件自评表(加盖药店公章);
(二)填写《七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药店公章);
(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药师及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药品营业员培训合格证明;
(五)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加盖药店公章);
(六)内部管理制度装订本(加盖药店公章);
(七)药品进销存台账、近三个月销售药品费用清单(加盖药店公章);
(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九)经营场所功能使用平面图及产权证(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团场无房产证的由公交建商科出具的房产面积证明)、租赁合同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十)药店从业人员名册(加盖药店公章)、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十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无级别)事项
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须具备的条件:
(一)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式营业满一年以上;
(二)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和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兵团、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近一年内未受到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的行政处罚;
(五)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医疗保险专职管理人员,财务制度健全,配备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实行医疗费用清单制管理;
(六)在册执业医师数量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设置的标准;
(七)医疗服务场地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设置的标准,且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医疗服务场地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为3年以上;
(八)申请单纯门诊定点资格的,上年度门诊服务数量达到日均10人以上;
(九)医保目录内药品备药率:甲类药品备药率不低于80%;
(十)遵守《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医疗机构与其职工已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一)临床及辅助科室设置、人员配置及技术水平、备药数量及质量、仪器设备及服务设施等条件符合国家及兵团卫生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能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申请定点医疗机构须提交的资料:
具备上述规定条件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可向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书(加盖机构公章)。
(二)填写《七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机构公章)。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民营机构无此项)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执业医师证书(原件、复印件),单位银行帐户信息等证明材料。
(四)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五)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站)提交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书。
(六)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诊疗人次医疗费)等书面材料(加盖机构公章)。
(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八)医疗用房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经营场所产权证、租赁合同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九)医护人员名册(加盖机构公章)、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十)各项工作制度(加盖机构公章)。
(十一)本单位《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章)、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十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不受理定点资格申请的情形
一、不具备申请条件的;
二、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未按时补充完整相关材料的;
三、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一经核实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被取消医保定点资格不满两年的(因法人、经营地址发生变化等自动取消医保定点资格的除外);
五、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六、停业或歇业的。
定点医药机构申请经办流程
一、社保局一楼办公大厅7号柜台提交申请资料。
(一)申请资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原件审核后当场归还;
(二)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不接受申请资料,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资料,补全资料后再提交申请;
(三)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资料当场退还。
二、受理申请时间为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过期不再受理申请。
附件:1.七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书.doc
第七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