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低保、救灾救济工作职能
1、贯彻实施国家、兵师有关低保生活保障制度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建立并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组织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和初审、复查和上报工作。
4、建立健全低保人员的档案,低保系统录入准确无误。
5、负责调查处理违反政策,办理低保的问题,经常对困难家庭进行走访、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扶贫和脱贫互助活动,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6、根据兵、师民政局相关要求,按时做好团场低保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低保信息系统,做好低保上报审批工作。
7、解决城镇低保人员“应保未保、应退未退”,提高低收入家庭保障水平和保障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将真正符合低保条件的低收入人群及时纳入低保,将已不符合低保标准的人群及时退出低保。
二、救灾工作职能
1、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2、宣传贯彻执行救灾和社会救济的有关政策法规。
3、组织核查灾情,统一上报、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4、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灾区生产自救,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
5、上报灾情专项请示报告,修改和完善三级应急预案;及时报灾并下拨救灾款物。
三、基层政权建设与社区建设工作职能
1、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2、指导社区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连、社政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3、指导团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制订并组织实施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推动社区建设。
四、社会事务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及老龄工作职能
1、对各类福利机构进行宏观管理、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调查、制定并落实扶持保护政策。
2、贯彻执行国家殡葬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推行殡葬改革,公墓管理,并组织实施,指导文明殡葬。
3、负责儿童的收养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收容遣送政策。
4、承担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龄工作。
5、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政策。
五、地名区划与民间组织管理工作职能
1、负责监督开发区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2、负责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